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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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银行卡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的信用卡欠款本金19856.08元及截止2019年2月26日的利息12672.63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25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9-15 |
发布日期 | 2020-10-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