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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支付给原告微山友达运输有限公司车辆损失168000元、施救费1500元、鉴定费11000元,共计1805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90元,减半收取1845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07 |
| 发布日期 | 2020-10-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