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通支行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将登记于被执行人王**力、吴玉梅名下共同共有位于井研县研城镇锦弘巷51号1层6号商业房屋(产权证号:井房权监证字第0059855号、井房权监证字第0059856号)作价118,403.00元和位于井研县研城镇罗家巷4号6栋1单元1层1号住宅房屋(产权证号:井房权监证字第0056799号、井房权监证字第0056800号)作价238,619.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通支行抵偿债务合计357,022.00元,其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通支行时起转移; 二、申请执行人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通支行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三、申请执行人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通支行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中依法应当缴纳的税费,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申请执行人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通支行与被执行人王**力、吴玉梅分担。申请执行人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通支行为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实际垫付被执行人王**力、吴玉梅依法应当负担的税费,可依据税务机构征收被执行人王**力、吴玉梅的完税凭证向本院申请扣减抵债数额,由本院审核无误后确认扣减相应抵债数额; 四、对登记于被执行人王**力、吴玉梅名下共同共有位于井研县研城镇锦弘巷51号1层6号商业房屋(产权证号:井房权监证字第0059855号、井房权监证字第0059856号)和位于井研县研城镇罗家巷4号6栋1单元1层1号住宅房屋(产权证号:井房权监证字第0056799号、井房权监证字第0056800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20-09-22 |
| 发布日期 | 2020-10-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