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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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华骏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向原告***支付赔偿款2000元; 二、大庆市华骏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向原告***支付赔偿款5894元; 三、鉴定费1500元由被告大庆市华骏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元,由原告***负担5元,由被告被告大庆市华骏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负担52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被告大庆市华骏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