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大庆高新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黑0602民初3713号 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大庆高新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夏文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雪鸽(实习律师李志民协助),黑龙江司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大庆高新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1日立案。2018年11月30日,本院作出(2018)黑0602民初3547号民事判决,大庆高新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2019年6月19日,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黑06民终1699号民事裁定,裁定撤销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8)黑0602民初3547号民事判决并将案件发回重审。案件发回后,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2019年12月9日,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韩涛 人民陪审员姜海涛 人民陪审员周向涛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李琦 |
| 裁判日期 | 2019-12-09 |
| 发布日期 | 2020-01-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