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湛江南方水产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腾空湛江市*****湛江南方水产品批发市场商铺361、362号铺位,并将该两间商铺交还给原告湛江南方水产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二、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商铺占有使用费142868.28元及利息损失(以142868.28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8年4月9日起计至被告***付清该款之日止)给原告湛江南方水产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三、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水、电费、卫生费及物业费共10668元给原告湛江南方水产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四、驳回原告湛江南方水产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61.0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湛江南方水产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776.06元,被告***负担168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7 |
| 发布日期 | 2020-01-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