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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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34579.1元(款项汇至***的账户,账号:3***01768217,开户行: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 二、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被告淮安市城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垫付款4540.9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92元,减半收取496元(已减半收取),鉴定费3175元,合计3671元,由原告***负担1379元,由被告淮安市城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负担1146元(已与垫付款进行抵扣,不再另行给付原告),由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负担114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五份,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单位: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收款银行:中国银行;原告***缴纳上诉费账号:62×××94;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缴纳上诉费账号:62×××86;收款行地址:中国银行清江浦支行)。 |
| 裁判日期 | 2019-11-27 |
| 发布日期 | 2020-01-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