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
类型 | |
案号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法院 | 和政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甘肃省和政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甘2925民初1064号 原告***,住***。 被告***,住***。 原告何某与被告马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21日,经原、被告双方约定,原告以每平方米63元的价格垫资购买彩钢原材料并负责人工安装,给被告修建鸡场,工程结束后,支付工程总款的90%。完工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18年11月8日给原告书写欠条一份,约定每月支付860元,但时至今日,被告给付13000元后对剩余的38443元未按约定给付。现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一次性支付彩钢货款和人工工资总计:38443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马某欠余原告何某货款及工资38443元,被告于2020年10月15日前给付原告5000元,于2021年11月15日前给付10000元,剩余23433元,于2022年10月15日前付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如果未按本调解书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1元,减半收取380元,由被告马某负担。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建胜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孙进录 书记员王家珠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10-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