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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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佛山市南海新力电池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南海新光电池材料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8日签订的《租赁合同》于2018年8月1日解除; 二、被告佛山市南海新光电池材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上述《租赁合同》项下位于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高海右江小组、罗行何家小组“大竹园”地段高海大道4号(厂房三)之一的工业厂房2000平方米返还予原告佛山市南海新力电池有限公司; 三、被告佛山市南海新光电池材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18年6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的租金欠款16000元予原告佛山市南海新力电池有限公司; 四、被告佛山市南海新光电池材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从2018年8月1日起至实际返还上述第二项判项所述厂房之日止、按每月8000元计算的占用费予原告佛山市南海新力电池有限公司; 五、被告佛山市南海新光电池材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利息(以上述第三项、第四项判项未付部分的租金及占用费为本金,自2020年1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予原告佛山市南海新力电池有限公司; 六、驳回原告佛山市南海新力电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22080元,由被告佛山市南海新光电池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交纳的,本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02 |
| 发布日期 | 2020-10-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