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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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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神农本草中药饮片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00000元,并从2020年1月8日起按照借款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至偿清之日止,在双方结算时冲减掉被告***已经支付的20000元利息。

二、被告湖北神农本草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9150元,由被告***、湖北神农本草中药饮片有限公司负担。因原告已向本院预交,故被告***、湖北神农本草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应在执行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指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计算。

裁判日期 2020-09-10
发布日期 202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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