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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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成都新津骑龙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新津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成都新津骑龙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工程款16821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32元(已减半),由成都新津骑龙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已预交,成都新津骑龙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在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时一并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5-24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