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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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四川新津晨龙纸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新津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四川新津晨龙纸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货款59316.2元及利息(以尚欠货款59316.2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19年10月17日开始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2元(已减半),由四川新津晨龙纸业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已预交,四川新津晨龙纸业有限公司在履行上述付款义务时一并支付给***。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0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