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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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莲尼(江西)农业制品有限公司 天腾动漫科技(江西)有限公司 天腾科技(吉安)有限公司 江西省飞顺科技有限公司 南昌索克斯信息产业有限公司 江西诚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洪城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南昌索克斯信息产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洪城支行偿还贷款本金2250万元及利息(利息含罚息、复利,利息截至2019年10月16日,利息为3667252.74元;自2019年10月17日起,利息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及计算方式计算至应付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江西省飞顺科技有限公司、江西诚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天腾动漫科技(江西)有限公司、天腾科技(吉安)有限公司、海莲尼(江西)农业制品有限公司、***、***、***、***、***、***对被告南昌索克斯信息产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中确认的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洪城支行就其在本判决中确认的债权对被告***、***提供的抵押物折价、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不动产登记证号:赣(2017)南昌市不动产证明第0056134号】; 四、被告江西省飞顺科技有限公司、江西诚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天腾动漫科技(江西)有限公司、天腾科技(吉安)有限公司、海莲尼(江西)农业制品有限公司、***、***、***、***、***、***、***、***依据本判决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南昌索克斯信息产业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64759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南昌索克斯信息产业有限公司、江西省飞顺科技有限公司、江西诚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天腾动漫科技(江西)有限公司、天腾科技(吉安)有限公司、海莲尼(江西)农业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账号:315××42-3;开户行:农行南昌市环湖支行,诉讼费缴纳时请在用途中注明“诉讼费”】,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2-24 |
| 发布日期 | 2020-10-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