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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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王联平在金融机构的存款60000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扣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冻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62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8-24 |
发布日期 | 2020-10-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