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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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南医院 天津沃趣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付原告***152,351.2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二、被告***应赔付原告***衣物损失费200元、律师代理费3,000元,共计3,2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868.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63元,被告***负担1,705.50元,被告***应负之款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1 |
| 发布日期 | 2020-01-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