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呼伦贝尔天成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期限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期限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
| 裁判日期 | 2020-10-15 |
| 发布日期 | 2020-10-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