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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上海徐房(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华亭服饰小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李戈斯雷尼广告(上海)有限公司
上海悟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确认上海华亭服饰小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与李戈斯雷尼广告(上海)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市富民路XXX号XX5室房屋的租赁关系于2019年10月26日解除;

二、李戈斯雷尼广告(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海华亭服饰小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支付2019年6月27日至10月26日期间拖欠的租金218,382.44元;

三、李戈斯雷尼广告(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海华亭服饰小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支付自2019年7月1日起至2019年10月26日止逾期支付租金违约金合计15,614.35元;

四、李戈斯雷尼广告(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海华亭服饰小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支付自2019年6月27日起至2019年10月26日止拖欠的物业管理费合计32,456.16元;

五、李戈斯雷尼广告(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海华亭服饰小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支付擅自中途退租违约金163,786.83元;

六、上海华亭服饰小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李戈斯雷尼广告(上海)有限公司返还租赁保证金188,128.95元,可与上述判决第二至五项费用相抵扣;

七、驳回上海华亭服饰小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495元,由上海华亭服饰小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负担4,986元,由李戈斯雷尼广告(上海)有限公司负担6,50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7-24
发布日期 2020-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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