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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对被申请人四川东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东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消防工程分公司的银行账户(见附件)在人民币2320654.65元限额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03-29 |
| 发布日期 | 2020-10-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