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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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台州宝锦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纠纷 |
法院 | 三门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1022民初4256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台州宝锦置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三力,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台州宝锦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立案。二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叶维景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王兴华 代书记员周李楠 |
裁判日期 | 2019-11-22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