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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退还原告***保证金人民币1500000元,并支付以人民币150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自2018年9月13日起至款项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690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3111元,由被告***负担人民币17579元。 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25 |
| 发布日期 | 2020-10-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