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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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行 江西腾耀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鑫业集团有限公司 宜春泰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云南恒建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限被告宜春泰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西腾耀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人民币709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43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66430元,由被告宜春泰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西腾耀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款汇至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宜春经济开发区支行,账号:14×××07,收款人: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如逾期未交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05-06 |
| 发布日期 | 2020-10-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