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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
山东金诺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鲁丰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山东鲁丰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本金1000万元;

二、被告山东鲁丰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贷款利息(截止2017年3月16日利息895808.15元;自2017年3月17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的利息,按相关合同约定计付);

三、被告***、被告***、被告山东金诺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一、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被告***、被告山东金诺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鲁丰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上述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案件受理费87170元,由被告山东鲁丰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被告***、被告山东金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8-17
发布日期 2020-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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