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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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惠丰耐磨工业有限公司 洛阳永川商贸有限公司 洛阳市生亨千商贸有限公司 洛阳福醇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洛阳市生亨千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河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下欠本金447.2915万元并支付下欠利息和逾期罚息。该利息和逾期罚息:2018年3月26日至2019年3月25日按本金450万元、月利率9.9‰计算,2019年3月26日至2019年6月19日按本金450万元、月利率14.85‰计算,2019年6月20日至实际清结之日止按本金447.2915万元、月利率14.85‰计算。诉前已付利息12.736887万元,清结时予以扣除。 二、被告洛阳惠丰耐磨工业有限公司、洛阳福醇商贸有限公司、***、***、***、***、***、***、***、***对前项被告洛阳市生亨千商贸有限公司应还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洛阳市生亨千商贸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河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4218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洛阳市生亨千商贸有限公司、洛阳惠丰耐磨工业有限公司、洛阳福醇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25 |
| 发布日期 | 2020-10-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