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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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昊月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河南普爱饲料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普爱饲料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徐州市昊月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普爱饲料股份有限公司饲料款100000元及利息(从2017年12月7日起计算至还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利率标准计算)。 二、被告***、***、***、***对上述第一项判决义务及本案诉讼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0元,财产保全费1070元,由被告徐州市昊月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