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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徐州市昊月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河南普爱饲料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普爱饲料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徐州市昊月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普爱饲料股份有限公司饲料款100000元及利息(从2017年12月7日起计算至还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利率标准计算)。

二、被告***、***、***、***对上述第一项判决义务及本案诉讼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0元,财产保全费1070元,由被告徐州市昊月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30
发布日期 2020-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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