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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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开元世纪重型锻压有限公司 淄博鼎泰德机械厂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加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徐州开元世纪重型锻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淄博鼎泰德机械厂货款320539元及利息(以320539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 二、驳回原告淄博鼎泰德机械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65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34250元,由原告淄博鼎泰德机械厂负担20000元,被告徐州开元世纪重型锻压有限公司负担142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29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