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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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第一工程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 湖南省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筑设备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遵义市金达建筑物资租赁站与被告***于2016年6月18日签订的《架料租赁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赔偿原告11476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2016年6月18日至2019年8月9日的租金49380.53元,并按下列租金标准(顶托每根每天0.05元,模板每平方米每天0.07元,角模每米每天0.1元,共计26.99元/天)支付从2019年8月10日至本判决书生效之日止尚未返还材料(顶托55根,模板34.2平方米、角模3米)的租金; 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遵义市金达建筑物资租赁站违约金15000元; 五、驳回原告遵义市金达建筑物资租赁站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6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可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08-09 |
| 发布日期 | 2019-12-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