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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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顺丰速运有限公司随州分公司 湖北顺丰速运有限公司 随州市九润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2018)鄂1303民初4503号民事判决; 二、湖北顺丰速运有限公司随州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经济损失7320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负担10元,湖北顺丰速运有限公司随州分公司负担4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26 |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