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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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 |
| 法院 | 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抚顺万达广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抚顺诚信石化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监理费11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12月30日起算,计算至还清欠款本息之日止,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二、被告抚顺万达广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抚顺诚信石化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鉴定费37438.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320.00元,由被告抚顺万达广场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10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