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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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宁满族自治县融华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京北缘天然农牧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丰宁满族自治县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京北缘天然农牧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丰宁满族自治县支行借款本金4150万元及利息103.8419万元(计算至2019年11月4日止,包括罚息、复利),合计4253.8419万元; 二、被告京北缘天然农牧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丰宁满族自治县支行自2019年11月5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及复利(利息、复利以中国人民银行[一年至五年(含五年)]的同期贷款利率上浮10%为基数;罚息以借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为基数); 三、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丰宁满族自治县支行因涉案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9.8万元,由被告京北缘天然农牧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四、被告丰宁满族自治县融华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在其担保范围内对上述给付内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4982.09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京北缘天然农牧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丰宁满族自治县融华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被告***、***、***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9-27 |
| 发布日期 | 2020-10-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