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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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合众电器有限公司 浙江合众自动化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乐清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浙江合众自动化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借款199万元及利息(其中本金40万元,自2013年1月1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其中本金147万元,自2013年8月2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其中本金8.5万元,自2014年4月29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其中本金3.5万元,自2015年10月8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款交本院民三庭转付。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4884元,由被告浙江合众自动化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7-17 |
| 发布日期 | 2020-10-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