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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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宗锦矿山工程有限公司 徐州市盛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75000元并支付违约金(其中455000元自2018年9月13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290000元自2018年10月24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30000元自2018年12月7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应扣除被告已还款110000元); 二、被告江苏宗锦矿山工程有限公司对以上借款及违约金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三、驳回原告***对于被告孟慧静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260元,减半收取713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130元,由被告***负担(被告江苏宗锦矿山工程有限公司对此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04 |
| 发布日期 | 2020-10-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