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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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4750元(自2018年8月31日起至2020年3月11日起诉之日止共计19个月以借款本金5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0.5%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征收案件受理费2400元,由原告***负担1200元,被告***负担1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被告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原告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6-29 |
发布日期 | 2020-10-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