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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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锦屏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贵州省锦屏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黔2628执恢12号 吴展凤、吴宁、王挥云、吴展珍: 关于吴展凤与吴宁、王挥云、吴展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共计90717.00元。经本院立案执行,2019年02月1日申请执行人吴展凤已领取案件款10000元;2019年7月24日申请执行人吴展凤已领取案件款18000元;2020年3月17日之前,申请执行人吴展凤私下收取38717元(申请执行人已认可),并且自愿放弃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24000元及案件受理费1890元。2020年3月20日,已将申请执行费1880元上缴州财政国库。至此,申请执行人吴展凤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17)黔2628民初179号民事调解书及(2018)黔2628执419号、(2020)黔2628执恢12号执行案件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日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0-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