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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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鼎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成都佳晟投资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四川鼎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2015年10月16日起至2019年3月31日的租金144809.06元。 二、被告成都佳晟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告四川鼎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成都佳晟投资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四川鼎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98元,由被告四川鼎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佳晟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6-24 |
发布日期 | 2020-10-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