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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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安市祥东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卢氏县金圣井巷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滦县众金运输分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安市支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滦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迁安市祥东物流有限公司为孟召宝垫付的医疗费4760.2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 二、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迁安市祥东物流有限公司为孟召宝垫付的医疗费25603.35元【(41366.41-4760.2)×70%】。此款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迁安市祥东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迁安市祥东物流有限公司负担8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负担22元,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负担1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9-15 |
| 发布日期 | 2020-10-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