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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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雄峰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揭阳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揭阳中心支公司垫付的交通事故赔偿款35,642元。 二、驳回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揭阳中心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5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揭阳中心支公司负担7元,被告***负担34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2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