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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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荣品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南宁市宣盈玻璃装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9)粤0606民初18147号民事判决第二、第三项; 二、变更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9)粤0606民初1814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南宁市宣盈玻璃装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佛山市荣品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23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19750元为本金,从2019年5月2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对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佛山市荣品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395.47元,由南宁市宣盈玻璃装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322.47元,佛山市荣品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7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上诉人南宁市宣盈玻璃装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40元,上诉人佛山市荣品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1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7-16 |
| 发布日期 | 2020-10-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