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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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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营口亿融科技有限公司代偿款18476元;

二、被告***以1238.38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自2019年01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资金占用费;以1247.04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自2019年02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资金占用费;以1255.7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自2019年03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资金占用费;以1264.36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自2019年04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资金占用费;以1281.68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自2019年05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资金占用费;以1290.34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自2019年06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资金占用费;以1299.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自2019年07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资金占用费;以1307.66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自2019年08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资金占用费;以7185.39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自2019年09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资金占用费;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营口亿融科技有限公司律师费750元。

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营口亿融科技有限公司保险费2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1元,保全费20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0-10
发布日期 2020-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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