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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16)豫0711民初2383号民事判决; 二、新乡市宏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新乡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偿还代偿款1827176.52元、担保费48876.97元; 三、新乡市宏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新乡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给付有偿使用费及代偿担保违约金(以126300.74元为基数,从利息偿还之日2015年9月28日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以1700875.78元为基数,从实际偿还之日2016年4月22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四、新乡市宏基混凝土有限公司、新乡市牧鑫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三)项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新乡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对新乡市宏泰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动产抵押(在新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凤泉分局登记备案)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在上述第(二)、(三)项范围内优先受偿; 六、驳回新乡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新乡市宏泰混凝土有限公司未按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7120元,由新乡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承担7114元,由新乡市宏基混凝土有限公司、新乡市牧鑫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共同承担2000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7534元,由新乡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承担2057元,由新乡市宏基混凝土有限公司、新乡市牧鑫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共同承担1547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09-12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