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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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凌涛贸易有限公司 南京恒屹荣贸易有限公司 福州中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锦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宏业天一石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福州中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宏业天一石材有限公司、锦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福州凌涛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南京恒屹荣贸易有限公司230939100017520190820457336209号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款30万元及利息(以30万元为基数,自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南京恒屹荣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被告福州中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宏业天一石材有限公司、锦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福州凌涛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30 |
| 发布日期 | 2020-10-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