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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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诸暨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银行卡纠纷 |
法院 | 诸暨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归还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诸暨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97316.88元,支付计算至2020年5月10日止的利息(含复利)3762.25元,滞纳金1561.33元,合计102640.46元,并支付信用卡透支本金97316.88元自2020年5月11日起至款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双方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的利息(复利)、滞纳金等费用,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应支付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诸暨支行律师代理费500元,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63元,减半收取计1181.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27 |
发布日期 | 2020-10-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