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北玉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亮甲店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玉田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亮甲店支行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21340元及逾期利息(自2017年7月2日起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清,被告***、***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交纳,被告***、***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01 |
| 发布日期 | 2020-10-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