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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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水电暖通工程技术分公司 安徽领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安徽领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工程款121146元。 二、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水电暖通工程技术分公司对本判决第一条确定的款项在欠付款121146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61元(已减半收取),由安徽领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10 |
| 发布日期 | 2020-10-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