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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东吴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广州海事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向原告广东吴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891,846.91元及逾期利息(计至2020年1月20日为48,237.03元,从2020年1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按年利率15.96%计算,但罚息不得再计算复利);

二、被告***对被告***应清偿的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三、原告广东吴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所有的“誉航866”轮折价或者以其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按抵押权顺位优先受偿。

以上给付金钱义务,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201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5-21
发布日期 2020-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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