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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阆中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阆中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阆中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阆中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代偿借款本息465298.81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465298.81元为基数从2020年7月2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二、若被告***未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原告阆中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在第一项判决确定的债权范围内对被告***用于抵押担保的阆中市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号:川(2018)阆中市不动产权第0000235号、抵押权证书号:川(2018)阆中市不动产证明第0002422号】的拍卖、变卖或折价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对于本判决第一项债务在原告阆中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本判决第二项财产申请拍卖、变卖或折价受偿后不足的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4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直接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17 |
| 发布日期 | 2020-10-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