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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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德程建设有限公司 四川省建筑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 法院 | 阆中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赔偿原告***各项费用共计60,032.83元(已品迭); 二、被告四川德程建设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各项费用共计37,316.81元; 以上第一项、第二项赔偿义务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87元,由原告***负担686.10元,被告***负担1,143.50元,被告四川德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457.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17 |
| 发布日期 | 2020-10-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