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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四川德程建设有限公司
四川省建筑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赔偿原告***各项费用共计60,032.83元(已品迭);

二、被告四川德程建设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各项费用共计37,316.81元;

以上第一项、第二项赔偿义务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87元,由原告***负担686.10元,被告***负担1,143.50元,被告四川德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457.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9-17
发布日期 2020-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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