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沈阳市骨科医院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沈阳富丽华物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22174.4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赔偿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3300元; 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赔偿原告***护理费3811.5元; 四、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赔偿原告***误工费10921.2元; 五、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赔偿原告***伤残赔偿金69986元; 六、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赔偿原告***鉴定费1000元; 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4000元; 八、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赔偿原告***交通费500元; 九、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赔偿原告***辅助用品费120元; 十、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赔偿原告***财产损失500元; 十一、被告***赔偿原告***复印费100元; 以上一至十一项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付清; 十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60.17元,减半收取730.085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06-04 |
| 发布日期 | 2020-01-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