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盾查询

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伊吾县海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江苏华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坤垦区人民法院(2019)兵1201民初225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被告江苏华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伊吾县海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聘请律师损失费78,000元、保全费5,000元;

二、变更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坤垦区人民法院(2019)兵1201民初22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江苏华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伊吾县海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100,860元;

三、变更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坤垦区人民法院(2019)兵1201民初22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江苏华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剩余货款2,100,860元的30%计算,向伊吾县海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630,258元;

四、驳回江苏华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33,440.62元,由江苏华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7,425.62元,伊吾县海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6015元。一审案件受理费33,848元,减半收取计16,924元,由江苏华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7-08
发布日期 2020-10-12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相关推荐

查看更多

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搜索平台

Copyright 2021 ubaike.cn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