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湖南睿华重工贸易有限公司 长沙晟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湖南博世安保智能弱电科技有限公司 长沙景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湖南中大检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 湖南村达网络有限公司 湖南泰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湖南湖大土木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华诚博远工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 湖南智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湖南和盛行道路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湖南泰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中国长沙工程机械产业园项目中的第3号厂区购房款862000元并按日万分之一的标准支付从2017年6月3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违约金; 二、限被告湖南和盛行道路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湖南泰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中国长沙工程机械产业园项目中的第4号厂区购房款2743189.9元并按日万分之一的标准支付从2017年9月25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违约金; 三、限原告湖南泰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被告湖南和盛行道路机械有限公司司法鉴定费损失39000元; 四、驳回原告湖南泰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湖南和盛行道路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7120元,反诉费17829元,共计64949元,由原告湖南泰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775元,由被告湖南和盛行道路机械有限公司负担6417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12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