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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北泰恒特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深圳市海格金谷工业科技有限公司11025788元及利息(利息以11025788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24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河北泰恒特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深圳市海格金谷工业科技有限公司设备运行基本费用90000元; 三、被告河北泰恒特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深圳市海格金谷工业科技有限公司可得利益损失2000000元; 四、驳回原告深圳市海格金谷工业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9913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深圳市海格金谷工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80000元,由被告河北泰恒特钢有限公司负担9491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3 |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






